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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作者:研        发布日期:2006-09-01     浏览次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工作,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现将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培养计划

研究生培养计划是导师培养研究生,对其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的课程学习、科研论文工作等做出的详细计划和安排。培养计划在研究生入学后,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应专业的具体要求,以及每学年全校计划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目录,在全面了解研究生情况后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一周内制订完毕。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计划和科研论文工作计划两部分。

(一)课程学习计划

1.课程学习计划的制订

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时首先应制订课程学习计划。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应专业的具体要求,以及学校对研究生课程开设的具体安排计划(或称课程开设目录),全面考虑,合理安排自己的全部课程学习计划,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一式四份,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一份报送研究生院培养与学位管理处,其余三份分别留学院、导师和研究生。

2.课程学习计划的执行

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制订完毕后,将按照计划的要求实施其学习过程。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将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收齐后,根据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中各门课程的学习时间安排、组织教师,安排专业课程教学工作;统计各门课程的选课研究生人数,形成选课研究生名单,向专业课程任课教师及时提供各专业课程选课研究生名单,向研究生院培养与学位管理处提供公共课程选课研究生名单,并负责课程成绩登记、检查监督计划的落实情况。

导师根据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了解研究生培养进度,合理安排培养工作。

研究生院培养与学位管理处根据各学院提供的公共课程选课研究生情况,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师资,安排公共课程教学工作,向公共课程任课教师提供选课研究生名单,安排确定研究生课程学习和考试资格。并检查落实课程学习计划的执行。

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习研究生课程时,须办理选课手续才能取得课程学习和考试资格。

(二)科研论文工作计划

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校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要求,制订相应的科研论文工作计划。科研论文工作计划主要包括:研究方向查新、确定研究内容与研究题目、开题论证、研究内容与时间安排、答辩时间等。

二、课程更改

(一)更改手续

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制订好以后,研究生应按照课程学习计划中的课程学习时间安排,按时参加学习和考核。研究生课程学习计划中所选课程名称和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不得随意更改。但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时,研究生应在所选课程开课2周内提出更改申请,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更改单》交所在学院。由学院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培养与学位管理处。

(二)更改门次和要求

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课程学习计划的制订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进行,合理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尽量减少课程更改。每人每学期更改公共课程门数不得超过2门次,所选的课程均须按时参加考核。未办理课程更改手续, 擅自增选的课程(即本人培养计划中未列出的课程)不允许参加考核,私自参加考核者,结果无效,并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未办理课程更改手续,擅自取消课程(即取消本人培养计划中列出的某门课程)而不参加考试者,按照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按不及格对待。

三、课程补修

跨专业报考和同等学力报考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补修该专业硕士阶段主干课程(专业学位课和对论文工作有重要影响的专业基础课);同等学力报考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补修该专业本科阶段主干课程。

补修课程门数为35门。补修课程的考试与正式课程考试相同,试卷及成绩单上须注明补修字样。试卷归入研究生个人学籍档案,成绩记入培养计划中,但不计学分。

四、课程免修

(一)研究生在入学前4年内,经过正式手续批准,选修过我校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70分及以上),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培养与学位管理处审查批准,可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原课程考试成绩和学分予以认可。

(二)研究生在入学前4年内自学过或在外校进修过某门研究生课程,入学后,其课程如要求免修,应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并提供自学或在其它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高校学习的书面作业或考试试卷及成绩证明,经任课教师审核,导师同意, 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但必须随同级研究生参加该门课程的结业考试。

五、外出学习课程

凡我校正在开设或拟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研究生应在我校选课学习,不得外出学习课程。但对于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开设的研究生课程,若学科专业研究确实需要,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学院主管院长同意,报研究生院培养与学位管理处审批后,可到有关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高校学习相关课程,由对方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提供考试试卷和成绩证明,成绩方能认可,并取得相应学分;对于因科研工作需要在外校学习的课程,办理手续方式同上。外出学习研究生课程的一切费用由研究生自负。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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