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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通知 

作者:王力    办公室    点击: 78        发布日期:2007-10-24     浏览次数:

     

各学院(系、所)、处(室)、直属单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已经2007925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七年十月十六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文件精神,弘扬我校严谨求实的学风,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所有教师、科研推广人员、职员等(以下简称教师)。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师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发表、学术评价和其它学术活动中严以律己,自觉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和教育(科研)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努力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态度的践行者、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检索文献,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承认他人的学术贡献。若涉及到这些成果,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1.在学术研究论文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和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注明出处。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2.在学术论著中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和准确。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学术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

(二)学术研究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三)在科技探索中,必须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和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和准确的原则,应在确切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地分析和评价。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五)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1.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的创造性贡献的大小,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或专利发明设计人、成果完成人)的署名顺序。任何成果在发表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成果的结论负责。

2.合作成果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六)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对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要发现,应慎重对待媒体宣传。

(七)学术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学术研究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八)申请科研项目,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及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目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所需经费和有关技术指标等;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辅助人员等;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未经本人同意,自作主张,填报他人成果和他人姓名以及其它虚报和瞒报行为。

(九)在校内外学术评价工作中,应遵循学术规范,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审和定性,不作无原则地吹捧或随意地贬损。参与各种推荐、鉴定、职称评定、答辩、项目评审、评奖等学术活动时必须秉公持正,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而影响其判断与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正性,避免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如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公正评价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十)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他人,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十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诋毁名誉、捏造事实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学术责任

第四条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在与自己的劳动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或向新闻媒体、公众场合发布相关信息时,不如实报告自己的学术经历、职称、学术兼职和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为得出某种主观期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资料。

    (五)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误导他人,造成不良后果。

   (六)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七)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

    第五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教师,学校予以以下惩处:

   (一)凡有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的,一经确认,依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凡有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第五章 制度保障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一)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督促检查,对有关学术道德的举报或发现问题进行独立调查,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并向学校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二)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向师生员工做广泛地宣传,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

第七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和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和解释,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秘书处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单位学术委员会于30日内,在有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各有关单位学术委员会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

    校学术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四) 校学术委员会对有关单位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秘书处发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六)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七)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八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研究讨论给予当事人处分决定。学校对当事人做出处分决定后,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当事人,并通报举报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重新研究。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异议。

    第九条 在学校校长办公会做出处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六章

    第十条 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应列入学术道德问题的范畴。

第十一条 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也适用本规范。研究生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按照《关于规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的暂行规定》(校研发 [2003]329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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